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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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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2條規定,該基金會的董事和監察人除了董事長是專任有給職外,其餘成員均為無給職。意即董事長擔任該職位時會獲得薪酬,而其他董事和監察人則不會有薪酬。此規定目的在於確保董事和監察人的公正性和獨立性,防止他們在執行職責時受到財務利益的影響。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1071120 制定)

董事及監察人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明訂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另鑑於董事長之職務繁重,需專職始能盡其職責。

  • 監察人名詞
(1071120 制定)

明訂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另鑑於董事長之職務繁重,需專職始能盡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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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2 條規定:「董事及監察人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