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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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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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2條規定,該基金會的董事和監察人除了董事長是專任有給職外,其餘成員均為無給職。意即董事長擔任該職位時會獲得薪酬,而其他董事和監察人則不會有薪酬。此規定目的在於確保董事和監察人的公正性和獨立性,防止他們在執行職責時受到財務利益的影響。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71120 制定)
董事及監察人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明訂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另鑑於董事長之職務繁重,需專職始能盡其職責。
- 監察人名詞
(1071120 制定)
明訂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另鑑於董事長之職務繁重,需專職始能盡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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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