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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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 2.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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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了政府資訊的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根據這條規定,如果政府資訊在收費標準表中已明確列明,則根據該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如果收費標準表中沒有明確列明的項目,則按照重製或複製的成本收取費用。 針對這條法規,可以參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的網站,該網站中可能有政府資訊的收費標準表或相關規定,可以進一步了解關於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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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