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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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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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4條,當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並需進行重製或複製時,若需要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將以實支數額計算。具體的計算方式和收費標準應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並依照相關郵務規定進行收費。 參考資料: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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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