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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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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4條,當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並需進行重製或複製時,若需要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將以實支數額計算。具體的計算方式和收費標準應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並依照相關郵務規定進行收費。 參考資料: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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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4 條規定:「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