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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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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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5條,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除郵遞費用以實支計算外,其他費用將會減半收取。這表示,如果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的申請被批准,提供政府資訊的相關費用將會減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鼓勵學術研究和公益用途的申請,並提供相關資訊的方便。然而,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核准標準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辦法或指引文件,以確保順利進行。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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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