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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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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5條,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除郵遞費用以實支計算外,其他費用將會減半收取。這表示,如果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的申請被批准,提供政府資訊的相關費用將會減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鼓勵學術研究和公益用途的申請,並提供相關資訊的方便。然而,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核准標準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辦法或指引文件,以確保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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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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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