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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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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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辦事細則〉第2條規定,該條指出主任負責綜理該中心的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而副主任則協助主任處理該中心的業務。這表示在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內,主任具有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之權限,而副主任則協助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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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