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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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輔導客家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化推動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發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完備之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 2.申請補助者,如於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得併附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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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補助者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具有輔導客家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化推動能力。 2. 具有固定的研發場所和執行計畫所需的基本人力和設備。 3. 具備完備的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和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另外,如果申請補助者在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的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可以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客家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取自https://www.hakka.gov.tw/download.php?filename=download_20170214112758.pdf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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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