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6.10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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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客家產業,係指提供具客家歷史性、獨特性及文化性,或運用創意凸顯客家文化主體性之產業。
-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助: 一、協助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促進客庄地方創生。 三、協助客家產業與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跨域合作。 四、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五、其他促進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產品或服務、技術、產製流程、行銷通路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與設計。
- 第一項所稱客庄地方創生,指結合客庄在地資源、人力、財力及人文特色投入客庄產業,以創造地方價值並帶動就業機會。
-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輔導客家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化推動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發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完備之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 申請補助者,如於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得併附相關證明。
-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計畫書及聲明書,並依本會所定相關作業流程、表件格式及其他相關規範,於公告期間內向本會提出。
-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查核點。 四、完整事業計畫藍圖。 五、預期效益(應訂定明確之關鍵績效指標)。 六、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 七、人力配置。 八、經費分配。 九、其他。
申請補助者,得結合其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企業或團體參與,以跨領域或跨機關(構)之整合方式執行。
申請補助計畫所附文件或內容有缺漏,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前條簽訂之契約內容,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及義務事項。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計畫內容執行,如需變更計畫內容,應書面報送本會申請並敘明理由及變更項目,經本會同意後,依約辦理變更。
- 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同時依契約書約定分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會審核;補助款專戶所生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會。
- 經費核銷作業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會相關規定及契約辦理。
- 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會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單位協議,取得該研究發展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需求,提出計畫執行成效綜合評估報告。
本會得就本辦法有關申請受理、審查、查核或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6.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