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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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2.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會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單位協議,取得該研究發展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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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15條,該辦法所補助的計畫的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不過,若法令有其他規定或補助契約有特別約定,則不受此限制。這表示補助單位在達成研究發展計畫後,可以獨自擁有相關的成果。 2.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同一條第2項,即使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客家委員會仍有權利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與受補助單位協議,將該研究發展成果的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取得。這表示客家委員會可以與補助單位共同使用該研究發展成果,且補助單位無法將其實施權利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同時也意味著客家委員會可以使用該成果來推動國家或社會的利益。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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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