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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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需求,提出計畫執行成效綜合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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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 16 條,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客家委員會的需求,提出計畫執行成效的綜合評估報告。具體的詳細要求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該辦法的其他條款和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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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