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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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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就本辦法有關申請受理、審查、查或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17條,該委員會有權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來進行有關申請受理、審查、查核或其他相關事項的工作。這意味著客家委員會可以委託相關的機構、法人或團體來協助執行相關工作,以確保補助辦法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 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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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 17 條規定:「本會得就本辦法有關申請受理、審查、查核或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