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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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就本辦法有關申請受理、審查、查核或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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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17條,該委員會有權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來進行有關申請受理、審查、查核或其他相關事項的工作。這意味著客家委員會可以委託相關的機構、法人或團體來協助執行相關工作,以確保補助辦法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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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