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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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者,得結合其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企業或團體參與,以跨領域或跨機關(構)之整合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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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補助者可以和其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企業或團體合作參與,並以跨領域或跨機關(構)的整合方式進行執行。根據客家委員會的相關資料,《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客家文化與產業的結合,推動客家產業的創新和發展。該法條的設置旨在鼓勵不同領域或機構之間的合作,以實現資源的整合和知識的交流,從而推動客家產業的創新。例如,一個客家產業創新計畫可以由客家委員會、學術機構和企業共同組成的團隊進行合作,彼此利用各自的專業知識和資源,以達到共同的目標。這種跨領域或跨機關(構)的整合方式,能夠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提升創新能力和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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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