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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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7條,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第一項:這一項要求申請人在聲明書中聲明並提供一些相關事項的資訊: - 近五年內沒有重大違約執行政府計畫的紀錄。 - 沒有因執行政府計畫而被停權處分,或者停權期間尚未結束。 - 近三年內沒有未繳稅捐的情況。 - 近一年內沒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的重大情節。 2. 如果申請者拒絕提供前項聲明書,客家委員會可以不接受該申請;如果發現聲明不實,客家委員會應該駁回申請、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的補助款。 參考資料: -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72)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經查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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