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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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之日止進行審查,並不得超過四個月的時間。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一個月,但延長的次數只限一次。此外,客家委員會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通過並經核定補助的申請人必須在客家委員會所定的期限內與客家委員會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未能在期限內簽訂契約,補助將被廢止。 參考資料: 客家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立政字第1110182385號令。2022年4月25日。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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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