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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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簽訂之契約內容,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及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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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 11 條,簽訂契約時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契約應明確約定受補助的客家產業創新計畫的內容,包括執行的期間。 二、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 契約應明確約定工作進度和相關的補助款撥付條件和比率。此外,經費的收支處理和查核也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契約應明確約定契約終止或解除的事由,以及違約處理相關的條款。 四、其他重要權利及義務事項: 契約應約定其他重要的權利和義務事項,以確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得到明確的表述。 根據上述條文,我們可以得知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 11 條要求在簽訂契約時,必須明確約定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工作進度、補助款的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的收支處理及查核、契約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等重要事項。 參考資料: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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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