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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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個項目: 1. 第一項中提到,本會在進行補助計畫期中、期末或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查時,可以使用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的方式進行。在進行實地查訪、績效考評或帳目查核時,受補助單位必須配合提供所需相關文件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例子:客家委員會進行期末審查時,派遣專員實地前往受補助單位進行查看,該單位必須提供需要的文件資料並協助審查工作。 2. 第二項詳細說明了審查結論的結果。根據審查的結果,本會可以做出以下全部或部分的結論: 一、審查通過:表示受補助單位在審查中獲得通過,符合補助標準。 二、限期改善:表示受補助單位需要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以符合補助標準。 三、減價結案:表示受補助單位需要減少或調整補助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結案。 四、廢止補助及終止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或已撥付但未達成部分之補助款:表示受補助單位在審查中未能達到標準或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導致本會決定終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的款項。 例子:在補助計畫期末審查中,受補助單位未能達到補助標準,本會可以做出限期改善的結論,要求受補助單位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 3. 第三項提到,本會可以根據第二項的審查結論,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並終止或解除契約。 例子:在審查中發現受補助單位達不到標準,本會可以根據審查結果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並終止或解除契約。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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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