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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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本會應設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發會)。
- 2.學發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學發會委員互推舉之,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研議及規劃本辦法之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項獎勵申請案件、建議獎勵方式、名額及獎勵金額。 三、評核獎勵案件執行成果。
- 3.學發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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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第6條中,提到了設立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學發會),並且明確了該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和主要任務。 根據本條第1項,該委員會的設立是為了審議依該辦法申請獎勵的案件。這表明學發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核申請案件。 根據第2項,學發會由召集人和委員組成,召集人由委員互推舉產生,委員由本會根據學者和專家遴聘,並擔任期限為兩年,可以續聘。他們的主要任務包括研議和規劃本辦法的相關事項、審議各項獎勵申請案件並提出獎勵方式、名額和獎勵金額的建議,以及評核獎勵案件的執行成果。 根據第3項,學發會的委員沒有薪酬,但可以按照規定獲得審查費、出席費和交通費。 以上資料參考了「客家文化發展法」、「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和「卓越客家獎學金及研究獎助辦法」等相關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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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