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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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核定。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有前條第四項情形。 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 總經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所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總經理解聘之情形。 二、第二項明定總經理因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規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之損害賠償責任。
- 不動產名詞
- 核定名詞
- 宣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7 條條文
(1071225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總經理解聘之情形。 二、第二項明定總經理因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規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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