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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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
- 2.總經理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遴聘之。
- 3.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
- 4.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 5.總經理不得投資與客家傳播有關之其他事業,或執行本基金會以外之業務,並不得擔任本基金會以外之職務。
- 6.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總經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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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7條的規定,這些是該條例中關於總經理的相關內容: 1. 本基金會設置總經理一人。 2. 總經理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遴聘之。這意味著總經理的聘任需要經過董事長的提名和董事會的批准。 3. 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負責執行基金會的業務。 4. 總經理不得擔任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這條規定禁止總經理同時擔任政府職務或參與政黨的工作。 5. 總經理不得投資與客家傳播有關的其他事業,也不得從事基金會以外的業務,並且不得擔任其他與基金會無關的職位。 6.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適用於總經理。這表示總經理的權益和責任與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相同。 參考資料: 1.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經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30001) 2.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網站(https://www.chedigital.com.tw/cht/index)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本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 總經理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遴聘之。 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 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總經理不得投資與客家傳播有關之其他事業,或執行本基金會以外之業務,並不得擔任本基金會以外之職務。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總經理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總經理之人數、徵選與遴聘方式及執行業務之模式,以及為維護本基金會之獨立自主運作,於第四項規定總經理之消極資格。 二、鑑於本基金會總經理之業務繁重應為專職,爰於第五項規定限制總經理不得作為之相關事項。 三、為使總經理遵循利益迴避原則與避免其為圖利行為及利用職務關係使與其具有一定關係之人,擔任本基金會相關職務,形成不法弊端之虞,爰於第六項明定準用第十五條相關規定。
-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5 條條文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總經理之人數、徵選與遴聘方式及執行業務之模式,以及為維護本基金會之獨立自主運作,於第四項規定總經理之消極資格。 二、鑑於本基金會總經理之業務繁重應為專職,爰於第五項規定限制總經理不得作為之相關事項。 三、為使總經理遵循利益迴避原則與避免其為圖利行為及利用職務關係使與其具有一定關係之人,擔任本基金會相關職務,形成不法弊端之虞,爰於第六項明定準用第十五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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