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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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6條的規定,董事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1. 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例子:若董事在執行職務時違反了法令或者該基金會的章程,主管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該董事。 2. 重大且具體之不適任行為。 例子:若董事有重大且明確的不適任行為,主管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該董事。 3. 受破產宣告或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例子:若董事被宣告破產或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由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尚未恢復權利,主管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該董事。 4.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例子:若董事被宣告受監護或輔助且尚未被撤銷,主管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該董事。 5.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例子:若董事因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且判決已確定,主管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該董事。但若董事被判處緩刑或者只需支付罰金,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6. 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例子:若董事符合第十四條的任何一款規定的情形,主管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該董事。 7.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之行為。 例子:董事會經過決議認定該董事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之行為,主管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該董事。 第2項規定同樣適用於監察人。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具體之不適任行為。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六、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七、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之行為。 前項規定,除第七款外,於監察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素質,攸關本基金會運作之良窳,為避免不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影響本基金會之運作,爰參照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董事及監察人解聘之情形。 二、另監察人之設置係與董事會具有一定對立關係,爰第二項明定排除第一項第七款為其解聘事由,併予敘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宣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4 條條文
一、鑑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素質,攸關本基金會運作之良窳,為避免不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影響本基金會之運作,爰參照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董事及監察人解聘之情形。 二、另監察人之設置係與董事會具有一定對立關係,爰第二項明定排除第一項第七款為其解聘事由,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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