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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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者,不在此限。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人員。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人員。 六、受託承攬本基金會業務之自然人或事業之負責人、主管人員。 七、非本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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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4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擔任該基金會的董事或監察人: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這意味著一般的公職人員不能擔任該基金會的董事或監察人,但如果是公立學校或研究機構的教學或研究人員是可以的。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這表示從事政黨的黨務工作的人不能擔任該基金會的董事或監察人。 三、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的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該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的人不在此限。換句話說,該基金會的董事或監察人不能是這些事業的負責人或主管級人員,但如果是代表該基金會擔任事業負責人的人是可以的。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的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的人。這表示從事這些事業的人不能擔任該基金會的董事或監察人。 五、投資前兩項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的人。這表示如果一個人投資了前兩項事業,且其投資金額超過這兩項事業的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那麼這個人就不能擔任該基金會的董事或監察人。 六、受託承攬該基金會業務的自然人或事業的負責人、主管人員。這表示被委託承攬該基金會業務的自然人或事業的負責人、主管人員不能擔任該基金會的董事或監察人。 七、非本國籍人士。這表示非本國籍的人不能擔任該基金會的董事或監察人。 以上解釋的依據是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4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者,不在此限。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人員。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人員。 六、受託承攬本基金會業務之自然人或事業之負責人、主管人員。 七、非本國籍人士。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本基金會公共傳播獨立運作之精神,明定就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二、考量客家公共傳播之運作仍須借重學術界人士,爰第一款但書排除公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教學及研究人員擔任董事、監察人之限制。又為避免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負責人未能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爰於第三款但書規定排除是類情形。 三、為健全本基金會之發展,並避免相關人員及事業干擾本基金會之獨立自主運作,爰為第四款至六款之消極資格規定。
- 監察人名詞
- 承攬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非名詞
一、為維護本基金會公共傳播獨立運作之精神,明定就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二、考量客家公共傳播之運作仍須借重學術界人士,爰第一款但書排除公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教學及研究人員擔任董事、監察人之限制。又為避免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負責人未能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爰於第三款但書規定排除是類情形。 三、為健全本基金會之發展,並避免相關人員及事業干擾本基金會之獨立自主運作,爰為第四款至六款之消極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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