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監察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及審核。 二、決算表冊之審核。 三、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 2.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3條規定了監察人的職責範圍,包括監督業務、財務狀況,審核決算表冊,稽核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以及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此外,監察人也有權列席董事會並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的職責包括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及審核,決算表冊之審核,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以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依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最新修訂版本。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監察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及審核。 二、決算表冊之審核。 三、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監察人掌理事項。 二、另為使監察人妥善行使其職權,俾明瞭本基金會運作之狀況,爰於第二項明定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監察人掌理事項。 二、另為使監察人妥善行使其職權,俾明瞭本基金會運作之狀況,爰於第二項明定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