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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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2條,董事會擁有以下權限: 1. 核定經營方針和年度重大工作計劃。 2. 審核年度預算和決算。 3. 草擬捐助章程的變更。 4. 制定和修訂內部組織規則以及其他重要規章的審議。 5. 核定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不動產,以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 6. 重要人事的任免。 7. 其他根據該條例或章程應由董事會處理的事項。 根據該條例及上述法條的規定,董事會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如果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請求,則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對於董事會的決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並獲得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執行。然而,對於第一項第一款到第六款的決議,則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並獲得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執行。 這些解釋是基於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及相關法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 二、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訂。 四、內部組織規章之制定與修正及其他重要規章之審議。 五、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定。 六、重大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依本條例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董事會掌理事項、董事會召開之頻率及決議之人數。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任免名詞
董事會掌理事項、董事會召開之頻率及決議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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