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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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5條的規定,董事和監察人有以下的義務和責任: 1. 利益迴避原則:董事和監察人不能利用其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來謀取自身或相關人的利益。這個規定旨在確保他們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導向,避免利益衝突。 2. 親屬關係限制:董事和監察人之間不能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關係。這個規定旨在避免利益交叉和內部控制問題。 3. 配偶和親屬不得擔任特定職務:董事和監察人的配偶以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總務、會計和人事職務。這個規定旨在避免親屬間的利益衝突和權力滥用。 4. 違法行為的責任:如果董事和監察人執行職務時違反了法令或章程,造成基金會受損害,他們應對基金會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這個規定旨在確保他們遵守法律和章程,不損害基金會的利益。 以上解釋是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5條的內容進行分析和理解,並沒有其它參考資料可用於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背景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與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鑑於本基金會之設立係以實現公益為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董事或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禁止為圖利之行為。 二、為避免董事及監察人間,因具有一定關係而容易形成不法,爰於第二項規定禁止董事及監察人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 三、為避免董事或監察人利用其職務關係使與其具有一定關係之人,擔任本基金會相關職務,形成不法弊端之虞,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為使權責相符,爰於第四項明定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致本基金會受損害之賠償責任。
- 監察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一、鑑於本基金會之設立係以實現公益為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董事或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禁止為圖利之行為。 二、為避免董事及監察人間,因具有一定關係而容易形成不法,爰於第二項規定禁止董事及監察人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 三、為避免董事或監察人利用其職務關係使與其具有一定關係之人,擔任本基金會相關職務,形成不法弊端之虞,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為使權責相符,爰於第四項明定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致本基金會受損害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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