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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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22條,該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並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其中,經營方針、工作計畫應在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公告,其他公告項目則應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這項法規的目的是要求該基金會公開透明地向民眾提供相關資訊,讓他們得以查閱基金會的經營狀況。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本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並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 前項公告項目,除經營方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公告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立法理由一、按本基金會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爰為強化管理及健全本基金會之運作,參照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另為符應本基金會公共傳播之精神,使相關公共傳播媒體之發展接受全民監督,爰明定與本基金會運作及財務有關之資料,應於網路公告,以供民眾查閱。 二、第二項明定公告項目應予公告之時間。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一、按本基金會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爰為強化管理及健全本基金會之運作,參照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另為符應本基金會公共傳播之精神,使相關公共傳播媒體之發展接受全民監督,爰明定與本基金會運作及財務有關之資料,應於網路公告,以供民眾查閱。 二、第二項明定公告項目應予公告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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