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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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應每年邀集相關廣電團體、公民團體、媒體監督團體、學者及專家,就本基金會發展規劃與公共資源運用等事項,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等,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說明,並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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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23條,該基金會有義務每年邀集相關廣電團體、公民團體、媒體監督團體、學者及專家等,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就本基金會的發展規劃與公共資源運用等事項進行討論,並提交績效報告及改進說明給立法院備查。 這表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有義務與相關利害關係人共同討論基金會的發展計畫和資源運用,並揭示基金會的績效報告和改進措施。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基金會透明、公正、有效地運作,並使立法機構了解其運作狀況。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本基金會應每年邀集相關廣電團體、公民團體、媒體監督團體、學者及專家,就本基金會發展規劃與公共資源運用等事項,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等,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說明,並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理由鑑於本基金會之業務涉屬公共傳播事務性質,為健全會務之發展,爰明定落實公眾參與及強化公共問責效能之相關制度。
- 公聽會名詞
(1071225 制定)
鑑於本基金會之業務涉屬公共傳播事務性質,為健全會務之發展,爰明定落實公眾參與及強化公共問責效能之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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