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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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24條,主管機關有權解散該基金會的情況包括:一、該基金會已完成設立目的,或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該基金會的效益不彰,無存續之必要。二、該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這意味著如果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已經完成了設立目的,無法再繼續達成設立時的目的,或者該基金會的效益不明顯,主管機關可以解散該基金會。同樣地,如果因情況的改變導致基金會不再有存續的必要,主管機關也可以解散該基金會。在解散之後,基金會的賸餘財產將歸屬國庫。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立法理由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明定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 主管機關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1071225 制定)
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明定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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