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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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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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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24條,主管機關有權解散該基金會的情況包括:一、該基金會已完成設立目的,或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該基金會的效益不彰,無存續之必要。二、該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這意味著如果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已經完成了設立目的,無法再繼續達成設立時的目的,或者該基金會的效益不明顯,主管機關可以解散該基金會。同樣地,如果因情況的改變導致基金會不再有存續的必要,主管機關也可以解散該基金會。在解散之後,基金會的賸餘財產將歸屬國庫。

立法沿革 1

(1071225 制定)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立法理由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明定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 主管機關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1071225 制定)

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明定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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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24 條規定:「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