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客家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3條,該基金會的主管機關為客家委員會。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是一個非營利組織,其目的是推動和發展客家文化及相關的公共傳播事業。依據該條例第2條,客家委員會是負責協助文化、導向及建設委員會(簡稱“文建會”)推動客家事務的專責機關。客家委員會有權監督、管理和指導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的相關事務。這個條例確立了客家委員會作為該基金會的主管機關,以確保基金會的運作和發展符合客家事務的需要和目標。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客家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明訂本基金會之監督主管機關。 二、本條所指之客家委員會為中央客家事務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明訂本基金會之監督主管機關。 二、本條所指之客家委員會為中央客家事務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