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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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客家廣播、影視的製播及經營、客家傳播影音出版品的發行及推廣、客家傳播數位匯流媒體、平台、網站的建置、經營及推廣、客家傳播活動的輔導、辦理及贊助、客家傳播人才的培育及獎助,以及其他與客家傳播媒體有關的業務。 根據同條第2項,本基金會有權委託機構經營無線廣播、電視,播送客家廣播與電視的節目及廣告,且不受廣播電視法第4條第2項及公共電視法第7條第2項的限制。 另外,根據同條第3項,在本基金會設立時,原屬於客家委員會的廣播電臺,其廣播執照及核配頻率應移轉供本基金會使用,且不受廣播電視法第4條第2項的限制。 以上回答是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進行釋義的,並且使用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家廣播、影視之製播及經營。 二、客家傳播影音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客家傳播數位匯流媒體、平臺、網站之建置、經營及推廣。 四、客家傳播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客家傳播人才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客家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廣播、電視之機構播送客家廣播與電視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會設立時,原屬客家委員會之廣播電臺,其廣播執照及核配頻率應移轉供本基金會使用,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為達成本基金會成立之目的,以傳承客家語言文化並建立客家傳播媒體之主體性,納入客家傳播有關之人才培育、數位匯流等概念,達成永續經營之基礎,爰於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業務之範圍。 二、第二項規定本基金會得委託播送節目、廣告及排除相關法律之限制。 三、第三項明定屬客家委員會之廣播執照及核配頻率移轉予本基金會,不受相關法律之限制。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廣播電視法 第 4 條條文
- 公共電視法 第 7 條條文
一、為達成本基金會成立之目的,以傳承客家語言文化並建立客家傳播媒體之主體性,納入客家傳播有關之人才培育、數位匯流等概念,達成永續經營之基礎,爰於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業務之範圍。 二、第二項規定本基金會得委託播送節目、廣告及排除相關法律之限制。 三、第三項明定屬客家委員會之廣播執照及核配頻率移轉予本基金會,不受相關法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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