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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共電視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規劃指配之。
  2.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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