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2 版
(0860531 制定)
電臺設臺主要設備及工程技術之審核,工程人員資格之標準,電臺使用頻率、呼號、電功率等電波監理,及電臺執照之核發與換發,依交通部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電臺硬體設備及人員、技術標準屬於專門科技事項,與頻道、電波之分配及管理有密切關係,應由全國統一之機關管理,而不宜使公視例外,以免影響其他公、民營電臺及電信事業之使用,爰明定其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11205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電臺設備標準、工程人員資格、電臺使用頻率等電波監理、以及電臺執照之核發與換發等,已於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條及第十五條規範,並依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授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即可,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31 制定)
電臺硬體設備及人員、技術標準屬於專門科技事項,與頻道、電波之分配及管理有密切關係,應由全國統一之機關管理,而不宜使公視例外,以免影響其他公、民營電臺及電信事業之使用,爰明定其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112052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電臺設備標準、工程人員資格、電臺使用頻率等電波監理、以及電臺執照之核發與換發等,已於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條及第十五條規範,並依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授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即可,爰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