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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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基金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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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事務所。
立法理由明定公視基金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如擴大經營或提供更完善服務),得於他地設立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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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31 制定)
明定公視基金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如擴大經營或提供更完善服務),得於他地設立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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