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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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明定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一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另為便於主管機關因籌設公共電視所預先購置之財產得於日後捐贈公視基金會,明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
(0930604 修正)
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除依前項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但因情勢變更,公視基金會之營運、製播之節目已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由於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已修正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爰予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新增。由於原條文未明確規定原由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使用之國有財產之處理方式,茲為使公視基金會對於財產之管理與使用,在法規之適用上能更臻完善,並使公視基金會永續經營,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一方面確立公視基金會使用國有財產之適法性,並同時兼顧國有財產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預算法 第 25 條條文
明定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一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另為便於主管機關因籌設公共電視所預先購置之財產得於日後捐贈公視基金會,明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
一、由於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已修正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爰予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新增。由於原條文未明確規定原由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使用之國有財產之處理方式,茲為使公視基金會對於財產之管理與使用,在法規之適用上能更臻完善,並使公視基金會永續經營,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一方面確立公視基金會使用國有財產之適法性,並同時兼顧國有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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