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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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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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526 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立法理由前行政院新聞局已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裁撤,原主管公視基金會之相關業務移撥文化部,爰修正主管機關,並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5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526 修正)
前行政院新聞局已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裁撤,原主管公視基金會之相關業務移撥文化部,爰修正主管機關,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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