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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2.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3.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
  4. 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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