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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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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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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
法人
公共電視文化事
業
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適
用
財團法人法
、
民法
、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
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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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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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費及財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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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節目之製播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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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 §4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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