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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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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2. 2.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3. 3.公視基金會之經費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
  4. 4.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電視法第2條,釋義如下: 1. 本條規定指出了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目的,即是為了經營公共電視臺。 2. 本條第2項則規定了公視基金會的成立、組織及營運適用的法規,包括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 3. 公視基金會的經費主要由政府依照本法編列預算捐贈。 4. 除了預算捐贈外,政府應根據公視基金會的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和中長程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 參考資料:依據「公共電視法」,第2條規定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的設立、營運與經費來源等相關事宜。例如,對於第2項所述的適用法規,可以舉出民法在公共電視法案例中的適用和影響,對於第3項的預算捐贈機制,可以舉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編列預算並捐贈給公共電視基金會的案例。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60531 制定)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   公共電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六年以後應為第一年政府編列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視基金會成立之法源,並賦予其經營公共電視臺之權限。   二、第二項規定公視基金會為財團法人,為顧及公視基金會之特殊性,於本法中為若干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外,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三、第三項照朱委員惠良等人提案爰列本項。

(0901004 修正)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   公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

立法理由僅將第三項加以修正,第三項末句「至第六年以後應為第一年政府編列預算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修正為「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

(1120526 修正)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   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法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財團法人法法規
  • 民法法規
(086053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公視基金會成立之法源,並賦予其經營公共電視臺之權限。   二、第二項規定公視基金會為財團法人,為顧及公視基金會之特殊性,於本法中為若干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外,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三、第三項照朱委員惠良等人提案爰列本項。

(0901004 修正)

僅將第三項加以修正,第三項末句「至第六年以後應為第一年政府編列預算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修正為「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

(1120526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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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電視法第 2 條規定:「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電視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電視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