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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2 條

  1. 1.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2. 2.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3. 3.公視基金會之經費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
  4. 4.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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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電視法第2條,釋義如下: 1. 本條規定指出了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目的,即是為了經營公共電視臺。 2. 本條第2項則規定了公視基金會的成立、組織及營運適用的法規,包括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 3. 公視基金會的經費主要由政府依照本法編列預算捐贈。 4. 除了預算捐贈外,政府應根據公視基金會的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和中長程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 參考資料:依據「公共電視法」,第2條規定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的設立、營運與經費來源等相關事宜。例如,對於第2項所述的適用法規,可以舉出民法在公共電視法案例中的適用和影響,對於第3項的預算捐贈機制,可以舉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編列預算並捐贈給公共電視基金會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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