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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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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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共電視法第一條的釋義,根據以上參考資料可知,其立法目的在於健全公共電視的發展,提供符合多元社會需求的傳播內容,並且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的權利,同時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的發展,以增進公共福祉。舉例來說,公共電視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要求符合多元社會需求的傳播內容,這就意味著公共電視在製播節目時需考慮到社會上不同族群的需求,並且提供相應的內容。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60531 制定)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本法之目的。 二、傳播文化事業有助於憲法保障人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之實踐,並能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健全發展。然吾國目前傳播事業過於商業化及政治化,且傳播資源分配不均,情況頗為嚴重,以致上述功能不能發揮,本法參酌民主先進國家之經驗,發展公共電視,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公共電視內在多元之設計,維護公眾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
(1120526 修正)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為使數位時代的公共媒體,符合傳播科技潮流及社會期待,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內容,守護公民利益、並扮演領頭角色,領導產業與市場在內容及技術上同步升級,爰修正其立法目的。
- 業名詞
一、本條規定本法之目的。 二、傳播文化事業有助於憲法保障人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之實踐,並能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健全發展。然吾國目前傳播事業過於商業化及政治化,且傳播資源分配不均,情況頗為嚴重,以致上述功能不能發揮,本法參酌民主先進國家之經驗,發展公共電視,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公共電視內在多元之設計,維護公眾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
為使數位時代的公共媒體,符合傳播科技潮流及社會期待,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內容,守護公民利益、並扮演領頭角色,領導產業與市場在內容及技術上同步升級,爰修正其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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