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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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 2.本基金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主管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得由主管機關捐贈,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之限制。
- 3.前項權利屬智慧財產權者,主管機關仍得基於客家文化發展之需要無償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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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5條的規定: 1. 該基金會的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這項規定意味著該基金會在成立時需要有五千萬元的基金,這筆基金將由主管機關提供預算支持。 2. 當該基金會設立時,如果因業務需要必須使用主管機關所管理的國有公用動產和權益,主管機關得以捐贈方式提供,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的限制。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以捐贈方式向基金會提供國有公用動產和權益,即使這些捐贈物品超出預算法和國有財產法的限制。 3. 如果上述權益屬於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仍然有權根據客家文化發展的需求免費使用該權益。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客家文化發展的需要下,可以免費使用任何屬於智慧財產權的權益。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本基金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主管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得由主管機關捐贈,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權利屬智慧財產權者,主管機關仍得基於客家文化發展之需要無償運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維持本基金會之營運,並考量本基金會運作之彈性、效率與獨立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創立之經費來源及規模。 二、為利本基金會順利營運、步上軌道,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將其經管之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捐贈本基金會使用,不受相關法律之限制。 三、基於主管機關發展客家文化之需要,爰於第三項明定前項捐贈之權利屬智慧財產權者,主管機關得無償運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條文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國有財產法 第 28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60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25 條條文
一、為維持本基金會之營運,並考量本基金會運作之彈性、效率與獨立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本基金會創立之經費來源及規模。 二、為利本基金會順利營運、步上軌道,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將其經管之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捐贈本基金會使用,不受相關法律之限制。 三、基於主管機關發展客家文化之需要,爰於第三項明定前項捐贈之權利屬智慧財產權者,主管機關得無償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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