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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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客家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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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本基金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的捐贈。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捐贈。 例:來自國內一家私立公司的捐贈款項。 例:來自國外一個政府機構的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的捐贈。 例:政府為基金會提供預算。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客家文化傳播事業活動的收入。 例:基金會舉辦客家文化展覽,收取參展商的入場費。 四、基金運用的孳息收入。 例:基金會將資金投資於股票市場,獲得的股息作為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的收入。 例:基金會受到一家電視台的委託,製作客家文化相關節目,收取報酬作為收入。 六、其他相關收入。 例:基金會舉辦客家文化座談會,收取活動贊助商的贊助款項作為收入。 以上是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客家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本基金會運作之彈性、效率與獨立性,爰明定本基金會經費之來源範疇。 二、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影響本基金會之運作,爰明定國內外之捐贈排除大陸地區上開捐贈,而於第一款末增訂但書。
- 法人名詞
一、為強化本基金會運作之彈性、效率與獨立性,爰明定本基金會經費之來源範疇。 二、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影響本基金會之運作,爰明定國內外之捐贈排除大陸地區上開捐贈,而於第一款末增訂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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