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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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 一、從事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工作者。 二、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助理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以上職務。 三、熱心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之社會人士。 四、熱心客家活動之社會公正人士。
- 2.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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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第2條,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的遴選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從事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工作者。二、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助理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以上職務。三、熱心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之社會人士。四、熱心客家活動之社會公正人士。此外,監察人應有兩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根據參考資料《法律扶助資料庫》提供的《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可了解到,此遴聘辦法主要是針對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的資格、遴選標準與程序進行規範。條文明確列舉出四種符合資格的條件,包括從事相關工作者、具有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職務經驗的人士,以及熱心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或活動的社會人士。此外,監察人還需具備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這些資格要求旨在確保董事及監察人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能夠有效履行其責任。 根據參考資料《法學資料知識庫》提供的《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可以了解到此條第2項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的遴選應符合以下資格之一:一、從事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相關工作。二、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助理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以上職位。三、熱心於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社會人士。四、熱心於客家活動之社會公正人士。此外,監察人應當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的兩人。 以上所述資料來自最新版本且與問題相關的資料庫,可以作為該法條釋義的參考依據。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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