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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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設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人選,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客家委員會二名及五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 二、由各界推薦之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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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第5條,該法規定了董事和監察人候選人的產生程序。首先,此程序需要由客家委員會的兩名成員和五名學者專家組成的審查委員會進行評審。其次,董事和監察人的候選人需要由各界推薦,並提交給審查委員會,並需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才能通過。然而,根據問題描述的法條及資料,並沒有提供該法條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來作進一步的解釋。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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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