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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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之遴選應依財團法人法、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及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董事及監察人遴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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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8條,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的董事和監察人的遴選應遵循財團法人法、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及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 依照「行政院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遴法」,政府對於受其捐助之財團法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推薦人選進行董事和監察人的遴選。該法規對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和監察人的遴選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及程序,包括推薦程序、評審程序等等。透過此法規,政府可以有效監督其捐助對象的運作,確保董事和監察人的品質和資格。 舉例來說,假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政府可以根據行政院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遴法,提出推薦人選,並由相關單位進行評審和審查,最終確定董事和監察人的遴選結果。這樣可以確保基金會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並具有公正、透明的性質。
- 監察人名詞
- 財團法人法法規
- 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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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