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組織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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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組織法第9條,此法施行前,原已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獲准登記,但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現職人員,可以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規的規定,直到離職為止。然而,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與此法條有100%關聯度且最新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9 版
(0171208 制定)
亞洲司掌關於亞洲各國及蘇聯之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交涉事項。 二、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三、關於僑寓外人之保護及取締事項。 四、關於財政借款及鐵路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訂立及解釋條約事項。
(0280819 全文修正)
亞西司掌關於蘇聯土耳其伊朗阿富汗伊拉克及其他亞西各國之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事項。 二、關於通商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政事項。 四、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本國僑民事項。 六、關於各該國在中國之僑民之保護及取締事項。
(0320626 全文修正)
情報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搜集國內外情報事項。 二、關於宣傳外交策略事項。 三、關於撰譯中外新聞稿件事項。 四、關於招待接洽新聞記者事項。 五、關於編行出版物事項。 六、關於其他情報事項。
(0321116 全文修正)
情報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搜集國內外情報事項。 二、關於宣傳外交策略事項。 三、關於撰譯中外新聞稿件事項。 四、關於招待接洽新聞記者事項。 五、關於編行出版物事項。 六、關於其他情報事項。
(0520412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庶務及房產公物保管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關於貨單簽證事項。 五、其他不屬於各司處室事項。
(0570126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庶務及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其他不屬於各司處室事項。
(0731221 全文修正)
領事事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護照之簽發及簽證事項。 二、關於領事事務之各種證明事項。 三、關於一般性僑務、海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事項。 四、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0810107 修正)
經貿事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推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事務之研析與協調事項。 二、關於運用國際性基金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其他涉外經貿事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立法理由一、配合領事事務局之成立,領事事務司予以裁撤。 二、爰明定增設之「經貿事務司」其掌理事項於本條。
(1001028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外交部派用人員工作性質有別於一般公務機關,為應業務需要並為保障該等人員權益,爰應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規定輪調至離職時為止。 三、本次組織改造後,駐外機構人員將僅採任用制,廢除派用制。但派用人員既有權益仍應保障,以維護現有派用人員權益,並使其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調派。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法規
- 審定名詞
- 法令名詞
亞洲司掌關於亞洲各國及蘇聯之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交涉事項。 二、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三、關於僑寓外人之保護及取締事項。 四、關於財政借款及鐵路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訂立及解釋條約事項。
亞西司掌關於蘇聯土耳其伊朗阿富汗伊拉克及其他亞西各國之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事項。 二、關於通商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政事項。 四、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本國僑民事項。 六、關於各該國在中國之僑民之保護及取締事項。
情報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搜集國內外情報事項。 二、關於宣傳外交策略事項。 三、關於撰譯中外新聞稿件事項。 四、關於招待接洽新聞記者事項。 五、關於編行出版物事項。 六、關於其他情報事項。
情報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搜集國內外情報事項。 二、關於宣傳外交策略事項。 三、關於撰譯中外新聞稿件事項。 四、關於招待接洽新聞記者事項。 五、關於編行出版物事項。 六、關於其他情報事項。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庶務及房產公物保管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關於貨單簽證事項。 五、其他不屬於各司處室事項。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庶務及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其他不屬於各司處室事項。
領事事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護照之簽發及簽證事項。 二、關於領事事務之各種證明事項。 三、關於一般性僑務、海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事項。 四、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一、配合領事事務局之成立,領事事務司予以裁撤。 二、爰明定增設之「經貿事務司」其掌理事項於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外交部派用人員工作性質有別於一般公務機關,為應業務需要並為保障該等人員權益,爰應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規定輪調至離職時為止。 三、本次組織改造後,駐外機構人員將僅採任用制,廢除派用制。但派用人員既有權益仍應保障,以維護現有派用人員權益,並使其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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