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業務,特設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11.14
外交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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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得委託特定團體處理涉外事務。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辦理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之遴聘作業。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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