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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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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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組織法第2條,外交部掌理以下事項: 1. 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範例:外交部根據國際情勢的變化,研判並制定相應的涉外政策,進行審議和協調。 2. 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範例:外交部負責規劃、協調和監督與外國的政治、軍事、安全、經濟、文化等相關事務的統合規劃。 3. 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範例:外交部負責設立、指揮、督導駐外機構,並規劃、協調和推動駐外機構的業務。 4. 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範例:外交部負責研擬、解釋、規劃和推動與外交有關的法律事務。 5. 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範例:外交部負責規劃和執行對各國駐華機構和人員的禮賓工作。 6. 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範例:外交部負責規劃和督導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以及旅外國人的急難救助政策。 7. 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範例:外交部負責規劃、協調和執行國際新聞傳播政策。 8. 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範例:外交部負責督導外交領事和國際事務人員的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和國際交流。 9. 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範例:外交部負責其他與外交有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外交部組織法 (最近修訂日期:2019年1月2日)
立法沿革 8 版
(0171208 制定)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280819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206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21116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520412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5701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731221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001028 全文修正)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第一條條文移列並修正之。 二、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
- 涉外名詞
- 公眾名詞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一、條次變更,原第一條條文移列並修正之。 二、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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