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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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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組織法第2條,外交部掌理以下事項: 1. 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範例:外交部根據國際情勢的變化,研判並制定相應的涉外政策,進行審議和協調。 2. 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範例:外交部負責規劃、協調和監督與外國的政治、軍事、安全、經濟、文化等相關事務的統合規劃。 3. 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範例:外交部負責設立、指揮、督導駐外機構,並規劃、協調和推動駐外機構的業務。 4. 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範例:外交部負責研擬、解釋、規劃和推動與外交有關的法律事務。 5. 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範例:外交部負責規劃和執行對各國駐華機構和人員的禮賓工作。 6. 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範例:外交部負責規劃和督導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以及旅外國人的急難救助政策。 7. 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範例:外交部負責規劃、協調和執行國際新聞傳播政策。 8. 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範例:外交部負責督導外交領事和國際事務人員的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和國際交流。 9. 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範例:外交部負責其他與外交有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外交部組織法 (最近修訂日期:2019年1月2日)

立法沿革 8

(0171208 制定)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280819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206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21116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520412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5701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731221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001028 全文修正)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第一條條文移列並修正之。   二、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

  • 涉外名詞
  • 公眾名詞
(0171208 制定)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280819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206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21116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520412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5701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731221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0010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第一條條文移列並修正之。   二、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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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交部組織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