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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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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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組織法第 3 條的規定,外交部設有一位部長、兩位政務次長和一位常務次長。其中,部長為特任職位;政務次長和常務次長的職務等級分別列簡任第十四職等。這表示外交部在組織架構中定下了部長和次長的職位和職務等級。
立法沿革 9 版
(0171208 制定)
外交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80819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或因對外關係認為必要時,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但有緊急情形者,得呈請行政院院長先行令飭停止該命令或處分之執行。
(03206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或因對外關係認為必要時,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但有緊急情形者,得呈請行政院院長先行令飭停止該命令或處分之執行。
(0321116 全文修正)
外交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或因對外關係認為必要時,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但有緊急情形者,得呈請行政院院長先行令飭停止該命令或處分之執行。
(0520412 全文修正)
外交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一、亞東太平洋司。 二、亞西司。 三、非洲司。 四、歐洲司。 五、北美司。 六、中南美司。 七、條約司。 八、國際組織司。 九、情報司。 十、禮賓司。 十一、總務司。 十二、檔案資料處。 十三、人事處。 十四、會計處。 十五、機要室。
(05701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一、亞東太平洋司。 二、亞西司。 三、非洲司。 四、歐洲司。 五、北美司。 六、中南美司。 七、條約司。 八、國際組織司。 九、情報司。 十、禮賓司。 十一、總務司。 十二、領事事務處。 十三、檔案資料處。 十四、機要室。
(0731221 全文修正)
外交部設左列各司處: 一、亞東太平洋司。 二、亞西司。 三、非洲司。 四、歐洲司。 五、北美司。 六、中南美司。 七、條約法律司。 八、國際組織司。 九、新聞文化司。 十、禮賓司。 十一、領事事務司。 十二、總務司。 十三、檔案資訊處。 十四、電務處。
(0810107 修正)
外交部設左列各司處: 一、亞東太平洋司。 二、亞西司。 三、非洲司。 四、歐洲司。 五、北美司。 六、中南美司。 七、條約法律司。 八、國際組織司。 九、新聞文化司。 十、禮賓司。 十一、經貿事務司。 十二、總務司。 十三、檔案資訊處。 十四、電務處。
立法理由一、近年來國人出國與外人來華人數與次數均大幅增加,致領事業務日益繁重,為應實際業務需要,成立「領事事務局」,並將原設之領事事務司裁撤。 二、為期外交工作與對外各項經濟技術合作充分配合,爰增設「經貿事務局」於本條第十一款「領事事務司」裁撤後之修正條文。
(1001028 全文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合併修正,定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其權責則移列處務規程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外交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外交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或因對外關係認為必要時,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但有緊急情形者,得呈請行政院院長先行令飭停止該命令或處分之執行。
外交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或因對外關係認為必要時,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但有緊急情形者,得呈請行政院院長先行令飭停止該命令或處分之執行。
外交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或因對外關係認為必要時,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但有緊急情形者,得呈請行政院院長先行令飭停止該命令或處分之執行。
外交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一、亞東太平洋司。 二、亞西司。 三、非洲司。 四、歐洲司。 五、北美司。 六、中南美司。 七、條約司。 八、國際組織司。 九、情報司。 十、禮賓司。 十一、總務司。 十二、檔案資料處。 十三、人事處。 十四、會計處。 十五、機要室。
外交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一、亞東太平洋司。 二、亞西司。 三、非洲司。 四、歐洲司。 五、北美司。 六、中南美司。 七、條約司。 八、國際組織司。 九、情報司。 十、禮賓司。 十一、總務司。 十二、領事事務處。 十三、檔案資料處。 十四、機要室。
外交部設左列各司處: 一、亞東太平洋司。 二、亞西司。 三、非洲司。 四、歐洲司。 五、北美司。 六、中南美司。 七、條約法律司。 八、國際組織司。 九、新聞文化司。 十、禮賓司。 十一、領事事務司。 十二、總務司。 十三、檔案資訊處。 十四、電務處。
一、近年來國人出國與外人來華人數與次數均大幅增加,致領事業務日益繁重,為應實際業務需要,成立「領事事務局」,並將原設之領事事務司裁撤。 二、為期外交工作與對外各項經濟技術合作充分配合,爰增設「經貿事務局」於本條第十一款「領事事務司」裁撤後之修正條文。
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合併修正,定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其權責則移列處務規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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