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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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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交部組織法第4條規定,外交部設置主任秘書,該職位屬於簡任第十二職等。這表示主任秘書的職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簡任第十二職等的官等為副局級。因此,主任秘書的地位相當於副局級官員。 這條法條的具體解釋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法案,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外交部處務規程》等。根據最新的法條和相關資料顯示,主任秘書擔任外交部的高階職務,負責管理和協調部門的各項事務。 作為外交部組織法的一部分,該法條旨在明確外交部的組織架構和職位設置。通過指定主任秘書的職務層級和職權範圍,這條法條有助於確立外交部內部的職能分工和工作順序。 作為法律系教授,你可以參考相關法案、法律解釋和司法判決書來對這條法條進行更深入的分析和解釋。專業法律資料庫和相關學術期刊可能提供了更具權威性和可靠性的參考資料,以支持你的分析和解釋。

立法沿革 8

(0171208 制定)

外交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國際司。   三、亞洲司。   四、歐美司。   五、情報司。

(0280819 全文修正)

外交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亞東司。   三、亞西司。   四、歐洲司。   五、美洲司。   六、條約司。   五、情報司。

(03206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置左列各司:   一、亞東司。   二、亞西司。   三、歐洲司。   四、美洲司。   五、條約司。   六、情報司。   七、禮賓司。   八、總務司。

(0321116 全文修正)

外交部設左列各司。   一、亞東司。   二、亞西司。   三、歐洲司。   四、美洲司 。   五、條約司。   六、情報司。   七、禮賓司。   八、總務司。

(0520412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各地域司,掌理各該地域之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事項。   二、關於通商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政事項。   四、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本國僑民事項。   六、關於各國在本國之僑民事項。   各地域司之地區劃分,由外交部定之。

(0570126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各地域司,分掌各該地域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事項。   二、關於通商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政及文化事項。   四、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本國僑民事項。   六、關於各國在本國之僑民事項。   各地域司之地區劃分,由外交部定之。

(0731221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各地域司,分別掌理各該地域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事項。   二、關於通商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政及文化事項   四、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本國僑民事項。   六、關於各國在本國之僑民事項。   七、關於轄區區域性組織事項。   各地域司之地區劃分,由外交部定之。

(1001028 全文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第十五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定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原條文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208 制定)

外交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國際司。   三、亞洲司。   四、歐美司。   五、情報司。

(0280819 全文修正)

外交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亞東司。   三、亞西司。   四、歐洲司。   五、美洲司。   六、條約司。   五、情報司。

(03206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置左列各司:   一、亞東司。   二、亞西司。   三、歐洲司。   四、美洲司。   五、條約司。   六、情報司。   七、禮賓司。   八、總務司。

(0321116 全文修正)

外交部設左列各司。   一、亞東司。   二、亞西司。   三、歐洲司。   四、美洲司 。   五、條約司。   六、情報司。   七、禮賓司。   八、總務司。

(0520412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各地域司,掌理各該地域之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事項。   二、關於通商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政事項。   四、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本國僑民事項。   六、關於各國在本國之僑民事項。   各地域司之地區劃分,由外交部定之。

(0570126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各地域司,分掌各該地域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事項。   二、關於通商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政及文化事項。   四、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本國僑民事項。   六、關於各國在本國之僑民事項。   各地域司之地區劃分,由外交部定之。

(0731221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各地域司,分別掌理各該地域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事項。   二、關於通商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政及文化事項   四、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本國僑民事項。   六、關於各國在本國之僑民事項。   七、關於轄區區域性組織事項。   各地域司之地區劃分,由外交部定之。

(10010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第十五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定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原條文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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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交部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