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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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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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組織法第5條,在外交部中設有領事事務局,負責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以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等相關事項。這意味著領事事務局的職責是處理與外國人入出境相關的事務,包括核發護照、審核簽證申請、發行文件證明等。其中,護照簽發是在領事事務局的職權範圍內,該機構有權依法核發護照和審核相關申請。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領事事務局能夠有效地執行這些職責,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給旅外國人。作為反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需遵守相關法規,確保護照和其他相關文件的正確處理。
立法沿革 8 版
(0171208 制定)
外交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0280819 全文修正)
外交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3206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於必要時,得設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321116 全文修正)
外交部於必要時,得設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520412 全文修正)
條約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條約公約及協定之研擬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條約公約及協定之法律事項。 三、關於國際法之研究及釋明事項。 四、關於中央各部會對外特種協定之法律事項。
(0570126 全文修正)
條約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條約公約及協定之研訂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條約公約及協定之法律事項。 三、關於國際法之研究及釋明事項。 四、關於中央各部會對外特種協定之法律事項。
(0731221 全文修正)
條約法律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條約、公約及協定之研訂、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條約、公約及協定之法律事項。 三、關於國際法之研究及釋明事項。 四、關於中央各部會對外特種協定之法律事項。 五、其他關於涉外事務法律之研判及釋明事項。
(1001028 全文修正)
本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第二十條之一條文移列修正。 二、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核名詞
外交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外交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外交部於必要時,得設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外交部於必要時,得設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條約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條約公約及協定之研擬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條約公約及協定之法律事項。 三、關於國際法之研究及釋明事項。 四、關於中央各部會對外特種協定之法律事項。
條約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條約公約及協定之研訂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條約公約及協定之法律事項。 三、關於國際法之研究及釋明事項。 四、關於中央各部會對外特種協定之法律事項。
條約法律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條約、公約及協定之研訂、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條約、公約及協定之法律事項。 三、關於國際法之研究及釋明事項。 四、關於中央各部會對外特種協定之法律事項。 五、其他關於涉外事務法律之研判及釋明事項。
一、條次變更,原第二十條之一條文移列修正。 二、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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