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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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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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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外交部組織法第 6 條的規定,外交部為了應業務需要,可以派遣本部及所屬機關的人員駐外辦事。此外,根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規定,外交部也可以依此辦理。其中,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是指用來規範外交部駐外機構組織運作的法規。 以例子來說,外交部可以派遣一位官員到駐外大使館擔任職務,或者派遣一個專門研究外交事務的小組到駐外領事館進行工作。這些派遣的人員必須按照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要求辦理相關事務。

立法沿革 8

(0171208 制定)

外交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280819 全文修正)

外交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3206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321116 全文修正)

外交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室及其他機關。

(0520412 全文修正)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0570126 全文修正)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0731221 全文修正)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四、輔導、協助一般國民外交之推行,民間團體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國際文教、科技與體育交流活動事項。

(1001028 全文修正)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為應業務需要,有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爰為本條規定。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規
(0171208 制定)

外交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280819 全文修正)

外交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3206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321116 全文修正)

外交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室及其他機關。

(0520412 全文修正)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0570126 全文修正)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0731221 全文修正)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四、輔導、協助一般國民外交之推行,民間團體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國際文教、科技與體育交流活動事項。

(10010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為應業務需要,有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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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交部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