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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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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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外交部組織法第 6 條的規定,外交部為了應業務需要,可以派遣本部及所屬機關的人員駐外辦事。此外,根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規定,外交部也可以依此辦理。其中,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是指用來規範外交部駐外機構組織運作的法規。 以例子來說,外交部可以派遣一位官員到駐外大使館擔任職務,或者派遣一個專門研究外交事務的小組到駐外領事館進行工作。這些派遣的人員必須按照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要求辦理相關事務。
立法沿革 8 版
(0171208 制定)
外交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280819 全文修正)
外交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320626 全文修正)
外交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321116 全文修正)
外交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室及其他機關。
(0520412 全文修正)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0570126 全文修正)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0731221 全文修正)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四、輔導、協助一般國民外交之推行,民間團體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國際文教、科技與體育交流活動事項。
(1001028 全文修正)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為應業務需要,有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爰為本條規定。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規
外交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外交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外交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外交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室及其他機關。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四、輔導、協助一般國民外交之推行,民間團體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國際文教、科技與體育交流活動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為應業務需要,有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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