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護照之核發及各項加簽事項。 二、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事項。 三、關於領事事務之各項證明、僑民領務、船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及綜合性業務事項。 四、關於領事事務電腦資訊系統業務事項。
- 2.前項第一、二款所列事項,其他機關非依法不得干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法規《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第2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負責以下事項: 一、關於護照核發和各項加簽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僅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具有核發護照和進行各項加簽(例如簽發旅遊簽證或工作簽證)的權限。其他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干預這些事項。 二、關於外國護照簽證事項。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負責處理外國人持有外國護照申請簽證的事項。根據法條規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旅行計劃、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等。 三、關於領事事務的各項證明、僑民領務、船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和綜合性業務事項。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負責處理領事事務中的各項證明(例如證明文件的簽發)、僑民領務(例如對僑民的協助和服務)、船員和其他在外工作人員的事務,以及其他綜合性業務。 四、關於領事事務電腦資訊系統業務事項。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負責處理領事事務電腦資訊系統的業務事項,包括相關資訊系統的維護和管理。 綜上所述,根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第2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上述事項中擁有獨立的權限和職責,其他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干預這些事項。具體依據該法條的最新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