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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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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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第3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設有四個組,每個組分別負責前一條所列的事項,並且可以進一步分科辦事。這意味著領事事務局在組織上的設置分成四個組,每個組專責不同項目的處理,而且還可以在組內進一步分科辦理具體事務。例如,可以有外交組、領事組、簽證組等等。具體的組織架構可以透過詳細的規定和指引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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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