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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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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五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九十三人至九十五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第6條,該局有不同職位和職等。組長職位的職務列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職位的職務則列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職位的職務列為薦任第九職等。秘書職位的職務則列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職位則列為薦任第九職等。專員職位的職務則列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職位的職務則列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職位則列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職位則列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最後,雇員職位為九十三人至九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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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